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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 陳建宏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明燦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5年度再易字第11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明。是以,倘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56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雖以第三人陳勝中已對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458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惟查,陳勝中所提前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15年度再易字第11號判決駁回,依首揭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所為之聲請,不能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雅菱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