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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15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該管轄之法院,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33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人因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15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本院承審法官迴避,惟該事件業於民國115年6月4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訟救助聲請,已經終結,聲請人於該案終結後,於115年7月8日始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菱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