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林宏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逸謨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5年度上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5年度上字第36號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3日、115年5月6日、115年5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上字第36號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3日、115年5月6日、115年5月27日行準備程序、115年6月18日行言詞辯論程序,為確保開庭過程之真實完整及可稽核性,事涉聲請人訴訟上權利義務及後續司法救濟之行使,爰依法請求准予交付前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上字第36號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115年3月23日、115年5月6日、115年5月27日準備程序、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