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郭陳姝伻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子毓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6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115年2月4日、115年4月1日、115年4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茲為確認筆錄之內容是否正確及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歷次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查閱上開卷宗屬實;且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歷次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本件復查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上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