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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陳崇眞

陳崇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營訴字第14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所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4年度營訴字第14號(即第一審)、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10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本事件)之當事人,為就審理過程為充分之了解,核對本事件第一、二審歷次開庭情況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爰聲請交付第一、二審歷次開庭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則聲請人聲請交付第一審開庭錄音光碟之部分,其錄音及保存該錄音紀錄之法院為臺南地院,經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規定,須由本院予以裁定之必要性,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南地院。至聲請人另聲請交付本事件第二審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則由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許育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