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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重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陳友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友敬等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均廢棄。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中因財產權涉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4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010元,非因財產權涉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共257,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主筆)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姚慈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