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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訴字第 68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水里鄉公所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原告因請求發給慰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一樓第一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簡朝振

法 官 胡國棟法 官 宋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永慶

裁判案由:請求發給慰助金
裁判日期:200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