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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停字第 1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台中縣消防局代 表 人 乙○○代 理 人 丁○○

丙○○右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原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依本條規定裁定停止執行,以原處分或原決定尚未執行,且如予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並有急迫情事者,始得為之,此從該條文規定之文義觀之甚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謂:被告辦理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消防、義消人員服裝採購案,被告於開標當日宣布參與投標之極品服飾衣料有限公司(下稱極品公司)得標後,因原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極品公司所提供之救護工作帽樣品顏色規格不合為由,又做成決議當場宣布廢標。嗣極品公司提出異議,被告就極品公司所提異議事項,詳查原招標文件內所附服制規格,認極品公司提供之救護工作帽樣品顏色,在規格認定上應無不合,而被告於開標當日原告提出異議時並未查覺,誤以為所提異議有理,進而為錯誤之廢標處分,乃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本案最後之廢標處分,並恢復為原極品公司得標之處分。經被告先後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中縣消行字第一○二五○號、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八九中縣消行字第一一○一八號函復知原告在案。惟為免因原處分之執行,使原告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爰請裁定准予停止執行等語。然依本院調查結果,系爭購買案於被告恢復為原極品公司得標之處分後,極品公司已依投標內容履約完畢,並完成驗收,被告亦已給付價款等情,業據被告代理人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復有付款統一發票及結算驗收證明書可稽,原處分既已執行完畢,原告聲請停止執行即失依據,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宋 富 美法 官 胡 國 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 院 書 記 官 莊 啟 明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01-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