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停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昇旺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聲 請 人 億源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南投縣政府代 表 人 彭百顯縣長)訴訟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農村社區景觀及產業環境改善工程」採購案,聲請人等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第八款之情事,相對人不依法定程序辦理造成工程爭議,致工程無法結案不可怪罪聲請人等。且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約爭議尚在聲請調解階段,責任歸屬尚未釐清,惟相對人竟以九十年九月五日九十投府農輔字第九○一四四二○六號函及九十年九月五日九十投府農輔字第九○一四四二○八號函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一年廠商名單之違法處分,該處分造成承包商即聲請人昇旺營造有限公司及保證廠商即聲請人億源營造有限公司無法承攬公家機關的工程,嚴重影響聲請人等之權益,且已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為避免造成之損害繼續擴大並有難以回復之情事,爰依法聲請停止執行相對人上開二函所為之處分,以保障聲請人等之權益云云。相對人則以聲請人昇旺營造有限公司不進場施作,又叫連帶保證人即聲請人億源營造有限公司不進場施作,工程無法進行,所以相對人乃予以終止契約,而且相對人也有通知連帶保證人進場施工。本件係聲請人未依約履行,相對人基於公共利益,依政府採購法予以處分並無違誤,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等語置辯。
三、惟按原處分之執行是否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程度而言。本件相對人以聲請人違約,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將聲請人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之處分,致使聲請人無法承攬公家機關的工程,嚴重影響聲請人等之權益,縱使係相對人之不法行為所致,亦僅為財產上之損害,仍得以金錢補償,尚不致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水 元
法 官 王 德 麟法 官 林 秋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