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代 表 人 乙○○代 表 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公法上爭議之事件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如係私權爭議之事件,則屬民事訴訟之範圍,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非屬行政爭訟範圍。又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之讓與人於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日參加被告等所有苗栗市宿舍及坐落苗栗市○○段○○○號土地標售案,並已得標,然被告等卻違反公有行庫標售不動之投標須知等相關規定,且不辦理貸款事宜,致得標人之投標保證金一百零八萬二千元遭被告等沒收,依爰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經核原告所訴係屬私權上之爭執,非屬行政爭訟範圍,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許 金 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