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九號
再審 原告 甲○○再審 被告 臺中縣政府代 表 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裁定及最高行政院法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一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又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一一號裁定聲請再審,係以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聲明不服,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水 元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王 德 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吉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