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
丙○○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台內訴字第○九一○○○二一八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許 金 釵法 官 莊 金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宜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