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69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魏其村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王 德 麟法 官 林 秋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杜 秀 君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裁判日期:200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