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複代理人 陳芝荃律師被 告 台中市政府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兆祥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原告不服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八九府訴二字第一二八四六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判決,被告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一一二號判決將關於命被告對於原告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申請建築執照事件應作成准予發給建造執照部分及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許 金 釵法 官 莊 金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宜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