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558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原 告 甲○○兼訴訟代理人乙○○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公所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被告參加人 丁○○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南投縣竹山鎮公所准丁○○在坐落南投縣○○鎮○○段第一0二二號(重測前為下崁段和溪厝小段第八七號)共有土地上興建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等地上物而發給之建築執照及訴願決定,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受損害之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許 金 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朱 敏 諄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裁判日期:200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