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中山醫學大學代 表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丙○○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 表 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補徵關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本院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許 金 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三九○元(三十四元及五元郵票各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朱 敏 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