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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63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六號

原 告 台灣福曼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七七七五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王 德 麟法 官 林 秋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百 全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裁判日期:200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