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原 告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台財訴字第○九二○○二九○三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黃 淑 玲法 官 許 武 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永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