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
原 告 潔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楊玉珍律師複 代理人 紀雅惠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複 代理人 林永貹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環保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環署訴字第○九二○○三四六一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王 德 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蔡 宗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