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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更一字第 19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複 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右當事人間因請求補發薪津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公審決字第○一二八號再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因陪席法官應迴避,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王 德 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蔡 宗 融

裁判案由:請求補發薪津
裁判日期:200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