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
丁○○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台財訴字第○九二○○七二四八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王 德 麟法 官 林 秋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百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