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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字第 16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簡維弘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丁○○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台財訴字第○九二○○七五八二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王 德 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蔡 宗 融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裁判日期:200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