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被 告 臺中縣政府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寺廟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台內訴字第○九一○○○六六四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王 德 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蔡 宗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