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399號上 訴 人 英德鑫貿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8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003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93年12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無扣除在途期間),算至94年1月6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4年1月17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 百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