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簡字第 2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021號原 告 嘉域土木建築機械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93年11月25日府訴委字第093030503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事件,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分別為同法第14條第1項及第77條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原告係於93年7月28日收受被告93年7月23日中縣稅法字第0930144153之1號及93年7月23日中縣稅法字第093144153之2號復查決定書,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原處分卷可稽,計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93年7月29日起算,至93年8月30日(原屆滿日為8月28日,惟8月28日及8月29日為例假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3年9月7日始向被告提出轉向台中縣政府提起訴願,有訴願書上收文戳章可按,訴願決定以其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自無不合。原告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原告主張被告檢送之雙掛號回執聯影本,其中收件人章上明白寫明為「籃淑貞」而非「甲○○」,又籃淑貞並非甲○○同居之家屬或受僱人,加上掛號函件並無其他日期戳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甲○○)於93年8月12日始發現該函件,隨即於同年9月7日提起訴願,參以首揭送達相關規定(民法第9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被告送達予原告之程序既有不法,訴願機關為訴願不受理即明顯不法,又嘉域土木建築機械有限公司設址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1樓,其記明董事「甲○○」住居所登記為台中市南屯區楓樂巷4號。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應受送達人為嘉域土木建築機械有限公司,依前揭公司登記事項卡所列之設址,明顯非被告公文封所記明之「台中縣○○鄉○○路○○號」,退萬步言之,儘管「甲○○」為公司之記名董事,為公司之適法法定代理人,被告得以其為受送達人,惟觀諸該送達公文封收文者欄上,並無記明「藍淑卿」字樣,則非藍淑卿者收受該文函,既非公司之受雇人,又缺公司之合法授權,其因收受送達延誤訴願提起期日之不利益,自不影響,妨礙原告為是乙節,按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又「對法人之代表人為送達者,得向其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其住居所行之。」、「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亦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2項、第73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本件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掛號郵件回執上收件人為「嘉域土木建築機械有限公司甲○○」,送達日期為93年7月28日,此有掛號郵件送達回執附於原處分卷,已如前述,又原告業已於87年1月14日辦理歇業在案,甲○○於93年5月5日對牌照稅罰鍰處罰不服聲明異議時,所書之地址即為甲○○之戶籍地台中縣○○鄉○○路○○號,此亦有公司基本查詢資料、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3年4月12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930012511號函、異議書函及信封暨戶政連線資料等附於原處分卷可稽,即原告於行政救濟期間之相關文書之送達均寄至甲○○之戶籍地台中縣○○鄉○○路○○號,該復查決定書送達至該處由甲○○之姊妹籃淑貞收受,合於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2項、第73條第1項之規定,又所謂同居人並不以其同居之地址為戶籍登記地為準,即是否同居之人並不以戶籍登記所載之地址是否同一為斷,依前開規定,本件復查決定書之送達於法並無不合。另本件訴訟既不合法,其實體上之理由,自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提起抗告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邱 吉 雄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裁判日期:200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