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75號原 告 張國松 即
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李莉卿 律師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8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王 德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