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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24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24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武忠森 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 表 人 高華柱訴訟代理人 齊彥良 律師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地放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94年度訴字第244號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關於「代表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代表人高華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 吉 雄

裁判案由:公地放領
裁判日期:200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