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29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29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起訴之聲明,經本院審判長以94年度訴字第296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4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 百 全

裁判日期:2005-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