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12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己○○
戊○○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庚○○被告參加人 台中縣政府代 表 人 丙○○被告參加人 台中縣大雅鄉公所代 表 人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事件,被告聲請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中縣政府、台中縣大雅鄉公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告以台中縣政府係本件徵收案之執行機關、台中縣大雅鄉鄉鄉公所為需地機關,對徵收案之補償費發放情形最為瞭解,請命該二機關補助被告參加訴訟,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王 德 麟法 官 林 金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淑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