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88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188號原 告 菓嶺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

徐盛國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黃呈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物補償費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台內訴字第095000049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96年5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應南

法 官 許武峰法 官 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騰云

裁判案由:建物補償費
裁判日期:2007-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