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01號原 告 甲○○
乙○○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原告之訴,有起訴慼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訴狀未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審判長以95年度訴字第00201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雖然於95年4月26日提出訴狀,惟迄未補正上述事項,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林 金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淑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