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87號原 告 甲○○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診斷證明書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輔法字第095000013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處理行政事務,如人民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則屬於民事訴訟範圍,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以電子郵件,向被告請求給予榮民診斷證明書免費之優待,被告以電子郵件函復略以,該院係屬於自給自足,無公費補助之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費用係屬健保不給付之自費項目,該院尚難自行給予優待等語。原告不服,以有職榮民申請診斷證明書應適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4條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4條之規定負擔部分費用,對於有職榮民申請之就醫診斷證明書不予免費或減費,影響榮民就醫權益云云,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判命被告應免費或優待以一份新臺幣(下同)24元,給予榮民診斷證明書。經查政府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後,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之就醫,行政院雖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4條之規定,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惟依該辦法第4條規定:「第2條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具有職業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6款第1目之被保險人,...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其自行負擔之費用,由輔導會按是類人員退伍時軍階,依下列比例補助:...。」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第10款規定,證明文件並非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是依上開規定,具有職業之退除役官兵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其自行負擔之費用,亦係由輔導會補助,並非由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負擔其醫療費用,且所補助之範圍僅限於醫療費用,並未包括診斷證明書,是被告依病人之要求,開具診斷證明書,並收取一定之費用,與一般私立醫療院所之收費行為並無不同,係屬私經濟行為,難謂係本於行政職權對人民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從而,原告請求撤銷系爭被告電子郵件復函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輔法字第0950000131號訴願決定,並判命被告應免費或優待以一份24元,給予榮民診斷證明書,均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應依首開法律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98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王 德 麟法 官 林 金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淑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