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99號原 告 甲○○兼 訴 訟代 理 人 乙○○
身分被 告 臺中縣政府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段倒數第二行中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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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應南
法 官 許武峰法 官 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