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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0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06號原 告 甲○○被 告 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邱錦勳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

蔡惠群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建物登記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蔡惠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上建築改良物,即建號97號、門牌號碼同上鎮通東里169號房屋,並未滅失,被告竟將之辦理滅失登記,請求被告應撤銷原滅失登記之行政處分,並回復原所有權登記。經查被告辦理系爭建物滅失登記,係由林阿錢、乙○○名義申請,且同一土地上,並曾由林阿錢、乙○○名義申請辦理建號281號、門牌號○○○鎮○○路○○○號房屋所有權登記,該房屋現所有權人為蔡惠群。是乙○○及蔡惠群對原告訴請撤銷訴訟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林阿錢業已亡故),爰依首開條文之規定,以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王 德 麟法 官 林 金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淑 雯

裁判案由:建物登記
裁判日期:200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