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3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36號原 告 甲○○

乙○○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複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被 告 臺中縣豐原市公所代 表 人 丁○○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無自用農舍證明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府訴委字第09501130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12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金 本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裁判日期:200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