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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39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39號原 告 臺中縣政府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

丁○○被 告 乙○○被 告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複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繳回補償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10月31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案由:繳回補償費
裁判日期:200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