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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56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64號原 告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 律師複 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被 告 臺中縣政府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綠意親境大樓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補助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1月1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金 釵法 官 許 武 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鼎 鈞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
裁判日期:200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