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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762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076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

戊○○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教師甄選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台訴字第0000000000A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參加民國(下同)95學年度台中市政府受託辦理國民小學候用教師甄選,不服95學年度中區縣市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彰化縣政府公告之國語科試題筆試第17題之標準答案,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請求更正95年度台中市國小教師甄試國語科試題第17題標

準答案為⑵或⑷皆可,重新計算原告國語科筆試成績及最終總成積,如達錄取標準,給予增額錄取。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陳述: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原告參加被告辦理95學年度國民小學候用教師甄選,其國

小國語科筆試試題第17題「玩歲愒時」的「玩」和「愒」意為何?公布標準答案為⑵「ㄨㄢˊ、ㄎㄞˋ」,原告答⑷「ㄨㄢˋ、ㄎㄞˋ」符合現行教育部國語辭典內容,卻被視為錯誤,致國語科計分減少2分,造成最後加權總分減少0.2分,使原告最終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⒉關於被告國小國語科筆試試題第17題是否為標準化或約定

俗成之語音部分:「92年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國家考試曾出現閩南語試題爭議,有鑑於此,考試院院會於9月底作出決定,今後有關國文科命題,將請典試委員會及命題委員注意參考二原則:第一、應依據憲法「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之精神及國家考試有關法規、用人之需要命題。第二、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不涉意識型態」、「不應有族群性別之歧視」、「不考艱澀之古文或無關題旨之國學常識」、「不考尚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之用詞或語意」。被告國語科筆試試題第17題「玩歲愒時」的「玩」和「愒」意為何?被告雖公布標準答案為⑵「ㄨㄢˊ、ㄎㄞˋ」,惟據查教育部相關辭典,有88年3月公布之「一字多音審訂表」,註有單字「玩」其音為「ㄨㄢˊ」,以此推斷「玩歲愒時」一辭「玩」其音為「ㄨㄢˊ」之讀音,91年版國語辭典簡編本無「玩歲愒時」一辭之讀音,但87年版教育部國語辭典、94年度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94年編製教育部作序之成語典,「玩歲愒時」注音一式,其「玩」和「愒」音為「ㄨㄢˋ、ㄎㄞˋ」,或坊間多數國語辭典之註明(如國語日報新編國語日報辭典,將門文物出版之辭海,世一書局出版之國語辭典,正業書局出版之辭海等),其「玩」和「愒」音為「ㄨㄢˋ、ㄎㄞˋ」,顯示試題「玩歲愒時」的「玩」音「ㄨㄢˋ」或「ㄨㄢˊ」尚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顯有不當,所命試題亦不符考試院院會92年9月底作出之國文科命題注意參考第二原則。

⒊根據一字多音審訂表審定原則,是以日常用語及口語音讀

為主,古典詩詞格律與古人名、地名的特殊音讀原則上不收錄,但是「玩歲愒時」很明顯為古文成語,同樣的參考95年度桃園縣教育局舉辦的教師甄試第三題有很明確具體的要求考生要依據教育部公布的一字多音審審訂表來答題,但台中市本次教師甄試國語科第17題並沒有作此要求,只有列出「玩歲愒時」成語,「玩」、「愒」音為何?很顯然的答「ㄨㄢˋㄎㄞˋ」或「ㄨㄢˊㄎㄞˋ」都可以。

⒋被告堅持唯一答案是否有違平等及信賴保護原則:

⑴教育部94年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成語典或87年版「一

字多音審定訂表」均由全國最高教育機關教育部編訂掛在網路上供人使用,有其公信力,考生因信賴而據以研讀作答,應予保護。既然被告國語科試題第17題試題並未要求考生依教育部公布之「一字多音審定訂表」答「玩歲愒時」的「玩」「愒」音為何?依教育部編訂任何版本辭典作答,均應視為正確答案,惟原告依94年編製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或成語典,答「玩歲愒時」的「玩」音「ㄨㄢˋ」,被視為錯誤答案,但同樣因信賴教育部編訂辭典「一字多音審訂表」作答者,視為正確計分,有違平等及信賴保護原則。

⑵87年版教育部國語辭典、94年度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及94年編製教育部作序之成語典,就「玩」歲愒時音為「ㄨㄢˋ」。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國語辭典、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成語典均由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輯。該委員會編輯之讀音其專業性及適用效力應強於本案命題教授公布之答案。其中國語辭典簡編本、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成語典編訂時間均在一字多音審訂表之後,參照法律適用原則,後法優於前法,成語典等適用效力更強。

⑶成語典網路版使用說明甚至指出其取音係根據重編國語

辭典修訂本、國語辭典簡編本,並參考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以此推最新出版成語典並未完全依據一字多音審訂表取音,致「玩」歲愒時音「ㄨㄢˋ」,與先前出版一字多音審訂表不同。故被告僅以一字多音審訂表之讀音為唯一標準答案,認定事實明顯錯誤,也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已違平等原則。

⑷據查被告所指信賴保護四原則所引書籍,係指行政法規

(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行政機關對人民信賴先前行政法規(今已廢止或變更),其權利之信賴保護須符合四原則,對信賴現行之行政法規或處分應不適用此四原則。不論一字多音審訂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等是否為行政指導,被告將之列為甄試內容,並據以評分,核定原告不錄取,已構成對原告所為具公權力性質之行政處分,須受法制及事理之適用。

⑸按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

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釋字第525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亦為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20條及第126條等相關規定之所由設。」旨意於行政法規廢止或變更前,人民因信賴行政法規之權利亦應受保護,信賴現行之行政法規,更無理由不給予保護或尊重。

⒌被告堅持唯一答案是否有違裁量不當之情形:

⑴依考試院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

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被告所出尚未有標準化或約訂俗成之語音試題,且系爭第17題試題,並未要求考生依「一字多音審訂表」回答,致試題非僅有唯一答案「ㄨㄢˊ、ㄎㄞˋ」,試題出現明顯瑕疵,爭議發生後又無視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等辭典註明「玩」和「愒」音為「ㄨㄢˋ、ㄎㄞˋ」之事實,更正二答案皆可,重新評閱,仍堅持其命題教授已確認公布之唯一答案並無不當,顯不符考試院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

⑵被告稱其尊重彰化縣政府及命題教授專業權考量,無行

政裁量空間乙節,惟被告辦理95年教師甄試,依中區縣市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會議決議由彰化縣政府負責筆試命題及答案提供,其餘筆試、複試之辦理、評分、決定錄取否等仍由被告以其名義作最後決定,其命題及答案提供性質類似專家參與之行政委託,最後決定在被告,如受託專家之決定有明顯瑕疵,委託機關應有裁量之空間。92年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出現閩南語試題爭議,據報導考試委員堅持命題無誤,但考試院對該不當命題題目仍採不予計分之補救措施。

⒍被告稱本案既為單一選擇題,當以最佳、最周延之單一選

項為答案乙節,惟系爭題目並未指定依一字多音審訂表作答,考生可根據上揭教育部國語運動推行委員會公告發行之國語辭典等之內容作答,並非僅一字多音審訂表所列「玩」歲愒時音「ㄨㄢˊ」之單一選項,被告錯誤既已造成,應以二者答案皆可,才是適當補救措施。且被告國語科筆試試題第40題已有雙選答案,今再以教學評量理論堅持第17題須單一選項答案,說法與作法不一致。

⒎被告復稱考試評分具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屬考試機關之

判斷餘地云云,惟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697號判決以命題錯誤為由,85年度判字第1987號判決,以應考量未考量為由,為應考人勝訴之判決,顯示考試機關事實關係錯誤之判斷濫用或應考量未考量,行政法院仍得加以審查,撤銷或變更。被告命題未指定依一字多音審訂表或其他版本辭典作答,是命題產生瑕疵之原因,況且本件被告於95年7月14日於被告教育局網站公告受理筆試試題及答案疑義時,公布其「玩」之讀音為「ㄨㄢˋ」,接受考生疑議反應後再改為「ㄨㄢˊ」,顯示命題委員對該讀音一開始即認為是「ㄨㄢˋ」,嗣後被告無視上揭教育部國語運動推行委員會公告發行之國語辭典等內容之事實,顯有判斷濫用、應考量未考量之情形。另本件國語科目試題,係以單選題型式命題(無申論題),如答案更正,依第17題答案觀察即可更正成績,或可逕由甄選成績單作答情況(有列出標準答案與考生答案),依形式觀察即可更正成績,並無再行教授評閱之問題。

⒏綜上,行政裁量實踐上仍須受許多法制及事理之適用,被

告先以尚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之語音試題,造成爭議,事後再堅持唯一答案,無視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等辭典內容之事實,違背平等及信賴原則,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㈡被告答辯之理由:

⒈查教育部88年3月出版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說明壹、所

載:「本表為解決一字多音在教學及使用上之困擾而編,編輯目標在使多音字標準化、單純化。」;伍、編輯凡例:「5.審訂結果若為單音字,不列詞例,以表示此字諸義皆併讀為所取之音。」合先陳明。

⒉復查原告所指玩歲愒日之「玩」讀音,教育部國語推行委

員會業已審訂為單音字,其讀音為「ㄨㄢˊ」,是全國統一標準化之讀音,別無其他。原告本身為國小合格教師,對於國語一字多音審訂之目的應甚瞭解,對於前述編輯凡例--單音字,此字諸義皆併讀為所取之音,更為教學現場所應具有之基礎認知,故該字讀音已標準化應無疑義,與原告所指閩南語未有標準化或約定成俗之用詞或語音部分無涉。

⒊教師甄試的主要對象是學校的國小老師,是對教學上的認

知應有所體認,依據一字多音審訂表所規定為唯一讀音,以利國語教學及社會大眾學習使用,達到國語標準化的規範,老師甄試就必須依題目或考試目的,而從單選題來作最佳答案的選項。

⒋所謂平等原則,按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係指行政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作成行政行為時,對於行為所規制之對象,不得為差別待遇。查教育部國語一字多音之審訂表除發全國各學校使用外,亦公告於教育部網站上,供大家查閱,並未對任何人為差別待遇,與原告所稱有違平等原則部分無涉。⒌信賴保護原則,按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

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惟信賴保護原則須人民具備有㈠信賴保護的基礎(事實)㈡信賴表現㈢信賴值得保護㈣信賴大於公益等要件,缺一不可,方能適用。原告所指教育部一字多音審訂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等,或可稱為行政指導,不具公權力性質,且非針對原告所為之行政行為,原告亦未因此有信賴表現,如積極為財產上的支出或採取其他相應之重大決定作為,使其在法律上之地位產生重大改變,故本案並無得以信賴之基礎,亦無信賴表現,原告所稱有違信賴保護原則部分應不足採。

⒍卷查本案所公布之標準答案係依命題教授所給,考生對考

題答案有所疑慮此節,業由彰化縣政府就該題召開審查會議確定答案在案,被告基於尊重彰化縣政府及命題教授專業權考量,第17題標準答案維持為2,被告就該題答案無權更改,且無為行政裁量之空間。

⒎另依據教學評量之理論,基本上試題能看成是要求受試者

根據題幹(即刺激)選(寫)出答案(即反應),故可分成選擇反應型(seIecting response type)和提供反應型(suppIy

ing response type)二類,前者是作答者需從提供的答案項中選出較適當者,如選擇、是非和配合題;後者為需根據題幹說明,自行提出適當答案,如填充和論述題(essay)。本案系爭既為單一選擇題,當以最佳、最周延之單一選項為答案。

⒏又按「對於評分之結果,不得加以審查。然考試所涉及之

問題,除成績之評分外,尚包括考試機關所為考試程序有無瑕疵,對事實之認定有無違誤,有否違背一般有效之評價原則,決定及格與否之際,有無考量與考試內容無關之事項,此項考量有無逾越裁量權,應考量事項有無漏未考量,及有無違背憲法上之平等原則等事項。倘考試機關所為考試及格與否之決定,有上開各項之瑕疵致應考人生不利益之情形,已逾單純評分屬判斷餘地之範圍,非不得由法院予以審查。」最高行政法院85年度第1987號判決在案。故考試評分具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係屬考試機關之判斷餘地,除非考試機關之判斷或裁量有上開判決所揭之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形,尚不得予以撤銷或變更。另按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理由書謂:「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考試院於75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其第8條規定『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係為貫徹首開意旨所必要,亦與典試法第23條關於『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之規定相符,與憲法尚無牴觸。」⒐據上,被告所為之處分,並無不當,請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考試院於中華民國75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其第8條規定『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係為貫徹首開意旨所必要,亦與典試法第23條關於『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之規定相符,與憲法尚無牴觸。」經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在案。是考試評分具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係屬考試機關之判斷餘地,除非考試機關之判斷或裁量之考試程序有瑕疵、事實之認定有違誤、違背一般有效之評價原則、考量與考試內容無關之事項、考量逾越裁量權、應考量漏未考量、有違憲法上平等原則等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形,尚不得予以撤銷或變更,此項原則於行政機關辦理考試甄選時,亦有其適用。

二、本件被告辦理95年度國小教師甄選筆試國小國語科試題第17題「玩歲愒時」的「玩」和「愒」負責筆試命題之彰化縣政府公布之標準答案為⑵「ㄨㄢˊ、ㄎㄞˋ」,原告認填選答案為⑷「ㄨㄢˋ、ㄎㄞˋ」符合現行教育部國語辭典內容卻被視為錯誤,致國語科計分減少2分,造成最後加權總分減少0.2分,使其最終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爰請求更正95年度台中市國小教師甄選國語科試題第17題標準答案為⑵或⑷皆可,並重改原告國語科試卷,及最終總成績,如達錄取標準,給予增額錄取等語。

三、經查,台中市政府辦理95年度國小教師甄選筆試國小國語科試題第17題「玩歲愒時」的「玩」和「愒」,彰化縣政府所公布之標準答案為⑵音為「ㄨㄢˊ、ㄎㄞˋ」,係依命題教授所給,被告亦於95年7月22日由命題教授重新解釋,確認其所給之標準答案無誤,已據被告陳明在案。又考試評分具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係屬考試機關之判斷餘地,況被告尚無對考試程序有瑕疵、事實之認定有違誤、違背一般有效之評價原則、考量與考試內容無關之事項、考量逾越裁量權、應考量漏未考量、有違憲法上平等原則等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形,被告基於尊重命題教授專業權考量,第17題標準答案維持為⑵,於法並無不合。次查,教育部88年3月出版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其說明壹記載「本表為解決一字多音在教學及使用上之困擾而編,編輯目標在使多音字標準化、單純化。」說明伍、編輯凡例記載「5.審訂結果若為單音字,不列詞例,以表示此字諸義皆併讀為所取之音。」本件系爭試題玩歲愒時之「玩」讀音,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業已審訂為單音字,其讀音為「ㄨㄢˊ」(見本院卷第62至65 頁、114、115頁),故該字讀音已標準化應無疑義。原告參加被告辦理之系爭學年度國民小學候用教師甄選,自應依權責機關即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審訂之標準答案作答。被告依一字多音審訂表之讀音為唯一標準答案,對原告而言,亦無違平等及信賴保護原則。至於原告主張87年版教育部國語辭典、94年度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94年編製教育部作序之成語典,「玩歲愒時」注音一式,其「玩」和「愒」音為「ㄨㄢˋ、ㄎㄞˋ」,或坊間多數國語辭典之註明(如國語日報新編國語日報辭典,將門文物出版之辭海,世一書局出版之國語辭典,正業書局出版之辭海等),其「玩」和「愒」音為「ㄨㄢˋ、ㄎㄞˋ」,乃是各該書局所編國語辭典所載「玩歲愒時」的「玩」之讀音,與試題玩歲愒時的「玩」之標準讀音應為「ㄨㄢˊ」,並不生影響。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均非可採。被告所為之處分,核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請求撤銷,並請求更正95年度台中市國小教師甄國語科試題第17題標準答案為⑵或⑷皆可,並重改國語科試卷,及最終總成績,如達錄取標準,給予增額錄取,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兩造其餘之主張,與本件判決之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加以審論,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許 金 釵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裁判案由:教師甄選
裁判日期:200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