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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更一字第 1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1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律師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庚○○

己○○壬○○

參 加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辛○○

參 加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代 表 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扣押物保管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96年1月24日上午9時40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應南

法 官 許武峰法 官 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騰云

裁判日期:200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