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025號再審原告 甲○○再審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96年度判字第1078號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078號判決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規定,提起再審,揆諸首開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丁 俊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