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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聲字第 2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聲字第0000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賴金城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95年度訴更一字第39號有關稅捐事務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39號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於原告賴金城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行政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二、本件據聲請人即原告之繼承人狀陳,原告賴金城於民國96年2月10日亡故,其繼承人之間對於是否繼續委任郭聰達會計師為訴訟代理人,尚有爭議,請求停止訴訟程序等語,並提出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為證,為公平維護各繼承人權益,本院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茂修

法 官 林金本法 官 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騰云

裁判日期:200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