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2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24號原 告 甲○○即李東曉等11人之被選定當事

身分訴訟代理人 李東興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一併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院臺訴字第095009405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6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案由:請求一併徵收
裁判日期:2007-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