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24號原 告 甲○○即李東曉等11人之被選定當事
身分訴訟代理人 李東興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一併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院臺訴字第095009405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6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