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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3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30號原 告 張銘洲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董怡君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趙榮芳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彭明珊孫碧月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30號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一字第49號侵占案刑事爭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有刑事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刑事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96年度訴字第30號綜合所得稅事件,經被告核定原告及其配偶劉炤欗91年間取自長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源公司)營利所得各為5,576,032元及2,788,015元,歸課原告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8,528,529元,補徵應納稅額2,057,133元,原告不服,主張渠僅領取長源公司清算分配所得3,467,808元,其配偶則分文未得,訴外人張清錦、張銘宗及徐坪素處理長源公司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事宜,涉嫌偽造書文書、業務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業經原告提出告訴,現正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一字第49號侵占案偵查中云云,並據提出刑事傳票一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是本件行政訴訟核有刑事爭訟牽涉裁判之結果,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在上開刑事爭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應南

法 官 許武峰法 官 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騰云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2008-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