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號原 告 張銘洲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鄭義和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彭明珊孫碧月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一字第49號侵占案之犯罪事實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一字第49號侵占案刑事爭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084號張清錦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判決正本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劉 錫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滿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