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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31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13號原 告 嘉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

丁○○被 告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應南

法 官 許武峰法 官 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騰云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07-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