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13號原 告 嘉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
丁○○被 告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第4項及第30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307條前段「債務人異議之訴」,係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8編「強制執行」中,依該「強制執行」編第30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以觀,足知債務人異議之訴,係於債權人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之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對該執行名義所示之實體請求權有所爭執時,始有其適用。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被告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分別將其等對原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其罰鍰之租稅債權,移送法務部行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下稱臺中行政執行處)執行,亦即關於民國(下同)90年度營所稅執專字第00007887號、90年度營所稅執字第00007891號、90年度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0000號、90年度營所稅執專字第00009826號之執行程序,及關於91年度營稅執字第00041552號、91年度營稅執字第00041553號、91年度營稅執專字第00041554號、91年度營稅執專字第00041555號、91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00041556號、91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00041557號之執行程序,均表不服。上開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或未由原告公司或負責人所受領,或未見送達證書附於卷內,是各該行政處分是否合法送達而生效即非無疑,迄今已逾7年之核課期間,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條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求為判決撤銷各該執行程序。退而言之,縱上開各執行名義送達合法,且未逾5年之徵收期間,惟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上開各執行程序,均自移送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而不得再為執行,原告亦得據此請求判決撤銷各該執行程序等語。
三、依公司法第25條及第322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股東會另行選任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本件原告業已進行清算,但未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亦未聲報清算完結,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10月30日中院彥民科字第126560號函附卷可按,本件原告公司清算既尚未完結,則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其訴訟當事人能力並無問題。至原告之清算人究係何人,經本院向經濟部查詢結果,據其函復略以:被告前經臺灣省建設廳以84年5月6日84建三字第333659號函核准解散登記,當時原告公司所附該公司84年5月3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載明選任甲○○為清算人,有經濟部96年10月19日經授中字第09632914840號函附該議事錄在本院卷可稽,則本件原告以甲○○為代表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於法並無不合。被告主張原告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本件僅以甲○○為代表人,訴訟程式不合法云云,核屬誤解,不足採取。
四、次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執行程序之各該執行名義均係原告自80年至86年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本稅核定之處分及其罰鍰處分,有各該執行案件卷宗封面、移送書、繳款單、送達回執、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等之影本附卷可稽。足見系爭原告不服臺中行政執行處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並非債權人之被告就債務人之原告,因行政訴訟之確定裁判命債務人之原告為一定之給付而不為給付時,由債權人之被告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之案件,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核與行政訴訟法第305條及第307條前段規定之要件不符。原告之訴,其訴不備起訴要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沈應南
法 官 許武峰法 官 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