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78號原 告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 代理 人 賴俊宏 律師被 告 臺中縣政府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複 代理 人 楊俊彥 律師輔 佐 人 丙○○輔 佐 人 丁○○
參 加 人 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戊○○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申請93雜30號雜項執照起造圍牆,經參加人以其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號土地領有93年
7 月12日第182481號指定建築線,原告申請之雜項執照,未依現況保留巷道,破壞現有通道為由,於94年1月20日向被告陳情,請求派員會勘,維護其權益云云。經被告依其申請派員會勘後,撤銷原告93雜30號雜項執照。原告不服經訴願被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上開處分。本院認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開法律之規定,以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林 金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丁 俊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