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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39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93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 俊 賢

裁判日期:200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