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4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
丙○○被 告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複 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工程獎勵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5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應南
法 官 許武峰法 官 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