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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477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477號抗 告 人 甲○○

乙○○上列抗告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提出「行政訴訟終審確認終結釀強制執行討伐主權催告狀」,核其意旨,係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477號裁定表示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林 金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 騰 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1-14